一、贯彻执行中央、省、市有关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方针、政策;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植业、渔业、畜牧业、乡企、农业机械化和农村经济发展工作的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参与研究制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、中长期发展规划;制订农业综合开发规划并监督实施。
二、参与研究制订农业产业政策、产业结构调整、农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产品品质的改善;发展农业龙头企业,推进农业产业化。
三、负责“菜蓝子”工程建设;掌握和提供农业市场信息。
四、组织农业、渔业资源区划,生态农业和农业可持续发展工作。
五、组织主管行业的新技术、新良种、新产品的引进、试验、示范、推广及科研成果的鉴定;指导优质、高产、高效农业基地建设;指导农业服务体系建设;指导农民职业教育和职业技能开发工作;负责农业宣传和业务培训。
六、制定及组织实施种子发展规划;指导监督种子、计划、生产、经营和质量的管理。
七、制订渔业生产发展规划;负责渔业资源的保护、增殖和合理开发利用;组织实施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制度;负责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及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及渔政管理工作。
八、贯彻执行“预防为主,综合防治”的植保方针;指导农作物病虫、草、鼠、螺的防治工作;做好国内植物种子、苗木、产品检疫工作。
九、负责土肥监测、土壤普查以及肥料的管理、质量监督工作;指导低产农田改造,建设高产稳产农田。
十、拟订农业、渔业有关产业技术标准并组织实施;组织协调种子、种苗、农药、肥料、鱼药、饲料等质量监测、鉴定和执法监督管理。
十一、管理农业机械化事业,指导农机推广应用和安全管理,以及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建设。
十二、指导农村双层经营体制和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与发展;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、承包合同、集体土地、劳力、以及企业的管理;协调农村内部各种经济关系;负责会计辅导及有关培训工作。
十三、负责全县农情的收集、汇报;负责主管范围的统计、信息、资料档案管理和服务工作。
十四、管理下属单位。
十五、承办县委、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农业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。